生態村章程範本:
作者:彭耀階 Pang, Yiu Kai (Hong Kong) Sept., 2014
(若以為條文沒說清楚的地方正好是我盡情攫取一己利益之處,則條文再詳盡仔細也沒有用。又若以為只要人人立心為公,便不需要什麼條文,則即使再好的人也難以組合起來。)
本範本生態村制度設有贊助和賓客兩類村民。由於建村資金不足和立村後初期收入緊絀是生態村經常遇上的主要難題,但若村能夠找到足夠多的贊助村民和賓客村民,上述難題便容易解決得多。贊助村民很可能不時進出村莊,會略為加大村的環境影響,但他們對村的助力應足以抵償這個額外的環境成本有餘。賓客村民即是自費村民,他們跟基本村民一樣以生態村為家,但村則並不給他們提供工作和免費食宿,他們之所以作出如此選擇,可能因為本身已有相當不錯的工作,又或者已過了最大許可的入村年紀,但又非常認同生態村的理念,於是可以此方式享受生態村的生活。
某某生態村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生態村定名為「某某生態村」(以下簡稱本村)
第二條:
本村地址為: XX省XX縣XX鎮XX鄉XX村
第三條: 宗旨
以村落模式,實現人的起居、生活、經濟、消閒、文化等活動皆可以最低度對大自然的干擾達成,亦讓人可以盡量以和諧協作代替競爭剝削的方式來對代他人、眾生和自己。
第四條:
本村之村民大會對本章程內容含義不清之處具有最後解釋權。
第五條: 修改本生態村章程
1)本章程第五條及村宗旨一條並不可以修改
2)一概增删修訂之條款若對村民、股份持有人或其他會員有任何利益減損,則只可以應用於條文生效後加入之人士。
3)法定人數必須為具有議決權村民人數的六成或以上,修改或增删章程議案以三分二大多數票通過。
第六條: 本村以中文為法定語文
第七條:
本章程必須於村網站上公開,俾眾查閱。一概增删修訂條款也必須於生效後兩星期內交有關政府註冊部門備案,並將一概於網上及在其他處所張貼的章程更新。
第八條: 防止侵吞公款及捐款
1)一概捐款必須以單一一份列表展示歷年以來所有捐款人姓名、捐款日期和捐款額並於村網站公開,俾眾查閱。不欲透露姓名的捐款者必須先跟村方經手人商議好一個不會重覆使用的替代名稱,例如「捐款人二O一」等。
2)村網站及經手人必須鄭重提醒捐款人於捐款後盡快登入村網站查閱該筆捐款是否經已登錄於村網站的捐款列表之內。
3)所有捐款皆必須以劃線支票傳入村銀行户口,而不可以其他形式由經手人代收。
4)歷年村收支賬必須於村網站上公開。
第九條: 向公眾發言/宣傳及接受/回應傳媒採訪
每次向公眾發言/宣傳或接受/回應傳媒採訪,皆以選擇最適當者擔當為原則。在無法決定誰最適當的情況下,則以隨機方式從理事會中抽出人員從事。
第二章: 村籍
第十條:
本村村民成員分基本村民、贊助村民、嘉賓村民和雇傭村民等四類;此外不打算成為村民,但有興趣幫忙建村或參與生態村活動者皆可以成為非村民會員。
第十一條: 基本村民參加資格和程序:
1. 熱愛大自然,為他人和眾生著想,認同本村宗旨和制度,並且個性隨和,行為良好。
2. 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創村村民除外)。
3. 願意遵守本村章程。
4. 遞交入村申請表格。
5. 繳交入村費八萬元,或先付一部份,其餘部份於入村前後按月分若干年邀付,或分五至十年從每月薪金中扣除。
6. 得到本村村民大會百分之八十絕大多數票通過,創村期間則必須獲得全體準村民一致通過。
第十二條: 基本村民的權利
1.
享受由本村在全體村民的共同努力之下所提供的生計、食宿、子女照顧和教育、綜合保健式醫療、此外尚有疾病、失去工作能力和養老保障等,所有其他村設施和村民活動的享用則不在話下。
2.
本村一概收入在扣除營運開支和僱傭村民的薪金後淨所得的百分之五十按月由全體基本村民以收取月薪方式按各人佔總薪金百分比支取。收入惡劣時期更可將總薪金佔淨所得百分比由原來百分之五十進一步調高,最高可以調升至淨所得的百分之八十。但在收入意外地高出理想時期,最高薪者的月薪不可以高於××××元,多於此數時應設法增加基本村民的人數,或撥歸增建另一條新生態村的基金。
3. 同年資基本村民同薪酬,年資最高者比新村民薪金多一倍,分十年遞增。
4. 除剛開始建村時期,每週必須工作的時數不多於四十小時,並在情況許可下減少至每週工作二十小時。
5. 每週必須工作的日數不多於五天,並在情況許可下逐步減少至每週四天。
6. 因意外或疾病喪失工作能力,可以得到本村繼續提供食宿及仍然按月支取原來薪金四分之一。
7.
因年老漸失工作能力,可視需要逐步減少工作天數及/或時數至完全退休。若每週工作時數減少二分之一,工資則會相應減少五分之二,如此類推,及至完全退休則可以按月繼續支取原來月薪五分之一,並且可以繼續得到本村提供食宿及其他一概福利,失去自我照顧起居能力後更可以得到由本村提供的起居照顧。
8. 所生頭兩名子女若果在預先得到村民大會同意之下生育,得自動成為本村基本村民,兼可於出生後得到由村提供饍食和按月支取基本村民五分之一的薪金。
9.
所生子女皆可以得到由村所提供的教育至十八歲。但子女若選擇不留在村內生活,或在本村以外接受教育(大學、專上、職訓、或其他非中小普及教育類課程除外),上述第八款權利即自動消失。
1O. 擁有微自然干擾村屋單位一個。單位分單身、夫婦和家庭等三種。
11. 獲發基本村民證及可自行印製正確表述其村籍和在村內職務的名片。
12. 出席村民大會,擁有發言、表決、選舉和被選權。
13. 可以經由當選或被村民大會委任而成為理事會成員。
14.
一概與基本村民個人物質或金錢利益相關的事宜,皆必須在獲得村民大會或特別村民大會內得到全體基本村民參與表決和得到多數票通過後才可以付諸實行。
15.
除非基本村民牴觸本章程第條,並經村民大會審理屬實,若不服判決則可向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並再經審理屬實,否則基本村民的資格在任何情況下皆不可予以遞奪。
16.
萬一基本村民的資格由於上述第十二條第十五款原因被村民大會所遞奪,其所繳付的入村費將按照每年十巴仙折舊率計算,另再加上該人過往實收總薪金的十五分之一退還予被逐者,由被逐之日起分五年攤還。自動退出者所獲退還之數和退還辦法跟上述被逐者相同。
第十三條: 基本村民的義務
1. 接受村民大會的安排參與生態村的各項營運和發展工作,並且盡力執行。
2. 遵行本村章程,與及村民大會和理事會的議決案。
3. 遵行一概本村所訂定與文化、行為和環境有關的守則和指引。
第十四條: 贊助村民定義
認同及以贊助方式推動本村宗旨,購置一所村屋單位供渡假/休閒之用,並有能力按月贊助本村經費××××元者。
第十五條: 贊助村民參加資格和程序:
1. 熱愛大自然,為他人和眾生著想,認同本村宗旨和制度,行為良好。
2. 願意遵守本村章程。
3. 遞交入村申請表格。
4. 得到本村村民大會簡單多數票通過。
5. 繳交微自然干擾建築村屋之建築費八萬元及首月贊助費六百元。
第十六條: 贊助村民的權利
1. 跟基本村民一樣獲分配微自然干擾村屋單位一個。
2. 可隨時隨意到本村享受渡假休閒生活。
3. 可以經由村民大會委任而成為理事會成員。
4. 一概本村所辦活動、盛會等都會被邀請作嘉賓。
5. 列席村民大會並擁有發言權,但無表決和選舉與被選權。
6. 獲發贊助村民證及可自行印製正確表述其村籍和在村內職務的名片。
7.
除非贊助村民牴觸本章程第條,並經村民大會審理屬實,若不服判決則可向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並再經審理屬實,否則贊助村民的資格在任何情況下皆不可予以遞奪。
第十七條: 贊助村民的義務
1. 遵行本村章程,與及村民大會和理事會的議決案。
2. 在村內遵行一概本村所訂定與文化、行為和環境有關的守則和指引。
3. 按月繳交贊助費。
4. 協助推廣生態村理念。
5. 若因第十二條第六款原因遭開除村藉,其一概曾經繳付的入村費兼贊助費皆不會獲得發還。
第十八條: 嘉賓村民定義
嘉賓村民即是自費村民,他們跟基本村民一樣以生態村為家,但村則並不給他們提供工作、工資和免費食宿,他們之所以作出如此選擇,可能因為本身已有相當不錯的工作,又或者已過了最大許可的入村年紀,但又非常認同生態村的理念,於是可以此方式享受生態村的生活。
第十九條: 嘉賓村民參加資格和程序:
1. 熱愛大自然,為他人和眾生著想,認同本村宗旨和制度,並且個性隨和,行為良好。
2. 願意遵守本村章程。
3. 遞交入村申請表格。
4. 得到本村村民大會八成絕大多數票通過。
5. 繳交微自然干擾建築村屋建築費八萬元及入村費六百元。
第二十條: 嘉賓村民的權利
1. 跟基本村民一樣獲分配微自然干擾村屋單位一個。
2. 可長居及自由進出本村。
3. 可以經由村民大會委任而成為理事會成員。
4. 享受由本村提供回歸自然、並對大自然做成最低度干擾的簡樸生活。
5. 享受由本村所提供收費食宿,綜合保健式醫療,與及免費提供的資訊、文化、文娛、康樂及體育之設施及/或活動。
6. 一概本村所辦活動、盛會等都會被邀請作嘉賓。
7. 列席村民大會並擁有發言權,但無表決和選舉與被選權。
8. 獲發嘉賓村民證及可自行印製正確表述其村籍和在村內職務的名片。
9.
除非嘉賓村民牴觸本章程第條,並經村民大會審理屬實,若不服判決則可向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並再經審理屬實,否則嘉賓村民的資格在任何情況下皆不可予以遞奪。
第二十一條: 嘉賓村民的義務
1. 遵行本村章程,與及村民大會和理事會的議決案。
2. 遵行一概本村所訂定與文化、行為和環境有關的守則和指引。
3. 按月繳交第十六條第四款費用。
4. 協助推廣生態村理念。
5. 若因第十六條第九款原因遭開除村藉,其曾經繳付的村屋建築費和入村費將按照每年十巴仙折舊率退還予被逐者,由被逐之日起分五年攤還。
第二十二條: 僱傭村民定義
本村若因人手不足,或村內有某些工作無人懂得怎樣幹時,可以從村外以主流私營機構僱請員工的方式增聘人手成為村民,是類村民為之僱傭村民。
第二十三條: 僱傭村民總人數
僱傭村民人數不能超出全體基本和賓客人數總和的百分之十五,以免做成主流文化向生態村倒流,及逆向社化問題。
第二十四條: 僱傭村民的權利和義務
視個別情況而定,由村方跟受僱者在訂定僱傭合約時共同協商決定。另僱傭村民必須遵行一概本村所訂定與文化、行為和環境有關的守則和指引。
第二十五條: 非村民會員(以下簡稱會員)定義
認同生態村理念,有志幫忙推動生態村運動而暫不打算成為上列任何一種四類別村民的人士,皆可以申請加入成為會員。
第二十六條: 非村民會員參加資格和程序
1. 熱愛大自然,為他人和眾生著想,認同本村宗旨,行為良好。
2. 願意遵守本村章程。
3. 遞交入村申請表格。
4. 得到本村村民大會簡單多數票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會員權利
1)參加本村一概內部及對外活動,列席村民大會和村理事會。
2)自動成為非村民會員大會成員,有發言、表決、選舉和被選權為非村民幹事會成員。
3)購買本村農產品或服務獲析扣優惠。
第二十八條: 會員義務
1) 遵行本村章程,與及村民大會和理事會的議決案。
2) 從村外協助村的建設和營運,並協助推廣生態村理念。
第二十九條 創村元老
在本組織正式遞交志願團體申請表前決志加入為村民而且於建村後入村成為任何一類村民的人士,是為創村元老。此外還有義務村章程起草人、對建村各項專門技術具有特殊義務貢獻者、在建村前捐出土地、或三十萬以上經費者皆為創村元老。
第三十條: 創村元老的權利
1)列席村理事會及非村民幹事會,會內有發言商議權,但無表決、選舉和被選權。
2)在村內外所辦各類慶典及盛會中作主禮嘉賓和發表演說。
3)可以經由村民大會委任而成為理事會成員。
4)獲發創村元老證及可自行印製正確表述其村籍和在村內職務的名片。
5)購買本村農產品或服務獲析扣優惠。
第三十一條: 創村元老的義務
1) 遵行本村章程,與及村民大會和理事會的議決案。
2) 從村內或村外協助村的建設和營運,並協助推廣生態村理念。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三十二條:
本村以村民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當中分為年度村民大會,例月村民大會和特別村民大會。年度村民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例月村民大會每月召開一次,特別村民大會並無例常會期,有需要時可由村理事會或在三分之一以上村民聯名要求之下召開。
第三十三條: 村理事會
由村長、祕書、司庫、總務各一人,另生態、耕種、能源、善食理事各一人,又另〇至三位委任理事共八至十一人組成。委任理事在有需要時於年度或例月村民大會內委任基本村民乃至非基本村民出任,其餘非委任理事於每屆年度村民大會內直接從基本村民中互選產生。
第三十四條: 工作小組和工作委員會
理事會內各理事可視需要向村民大會申請開設工作小組或工作委員會。工作小組或工作委員會可以邀請村外人士加入組成。
第四章: 制度、權限和功能
第三十五條: 村民大會,包括年度村民大會、例月村民大會和特別村民大會的制度、權限和功能。
1. 召開村民大會,必須邀請全體村民,包括基本、贊助、賓客及僱傭 村民,另還有非村民委任幹事和非村民工作小組和工作委員會成員。
2. 基本村民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權。非基本村民有發言權而無表決權,亦無選舉被選權。
3. 須於開會日期前四星期透過任何有效渠道召開。
4. 法定人數為出席基本村民人數達到全體基本村民人數百分之七十。開會時若出席人數未達法定人數,大會主席必須宣告休會,並於二十天內重新以相同辦法和程序召開大會,重新召開的大會法定人數為出席基本村民人數達到全體基本村民人數百分之五十。若出席人數依然未達法定人數,大會主席必須再次宣告休會,並重新於二十天內以相同辦法和程序召開大會,重新召開的大會可視作已達到法定人數。
5. 修訂本章程的議案必須獲得四分之三絕大多數票方可通過,其他議案以簡單多數票通過。
第三十六條: 年度村民大會的制度、權限和功能
1. 由上一屆年度村民大會中選出之應屆大會主席主持會議。
2. 檢討過去二年營運的不是和不足之處,並制訂未來發展方針。
3. 選出新一屆理事會和下一屆主持年度村民大會的主席。
4. 通過委任理事及/或僱傭村民。
5. 審閱及通過年度財務報告。
6. 修改本村章程
第三十七條: 例月村民大會的制度、權限和功能
1. 由村長主持會議。
2. 商議需要趕快決定的決策性事宜。
3. 例常工作檢討。
4. 年終時審閱及通過財政年度報告。
5. 通過委任或解僱理事及/或僱傭村民。
6. 修改本村章程
第三十八條: 特別村民大會的制度、權限和功能
1. 由村長主持會議。
2. 理事會或本村村民覺得有迫切需要時召開。
3. 任何不落入理事會權限範圍,並且來不及在例月村民大會上解決的任何事物。
4. 除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和第五款外,與例月村民大會同。
第三十九條: 理事會的制度、權限和功能
1. 由村長主持主議。
2. 執行年度村民大會、例月村民大會和特別村民大會的議決案。
3. 向村民大會負責。
4. 持有職函者乃其所司職責最高負責人,並直接向理事會負責,村長和司庫除外。
5. 村長和司庫須直接向村民大會交代和負責。
6. 持有職函者其下若有工作小組,是人即為該工作小組的最高負責人和最終決策人。
7. 持有職函者其下若有工作委員會,是人即為該工作委員會的召集人、主席、和代表,但並不是最終決策人,決策乃於工作委員會內議決決定。
8. 主理例常性與及非決策性事宜。
第四十條: 村長的權限和功能
1. 村長為該理事會的召集人、主席、和代表,但並不是最終決策人,決策乃於理事會內議決決定。
2. 對外時作為本村代表。
3. 主持例月及特別村民大會。
第四十一條: 司庫的職責
1. 主理村的財務狀況和收支賬,掌管村的動產和不動產。
2. 草擬村的年度財務報告
3. 其他一般司庫事務
4. 直接向村民大會負責,而非理事會。
5. 確保並無規空公款現象在村內出現。
第四章: 理事會選舉
第四十二條:
幹事會每任二年,新一任於年度村民大會中選舉產生。選舉並不由理事會統籌辦理,乃於選舉前三個月於例月村民大會選出兩名非理事村民組成選舉小組統籌辦理選舉事宜。
第四十三條:
投票須以不記名互選方式進行,全體基本村民自動成為候選人,得票最高者當選。除村長和司庫外,其餘各職連選可獲連任,任數不限。村長和司庫連任次數不得多於兩次,當滿三任後必須離任。離任後下一屆若再當選,則可以再度出任,如此類推。
第四十四條:
新任理事會產生後,原任理事會須在選舉小組安排下於一星期內把一概文件、檔案、印鑑、事務、人事之類事物移交妥當,新舊相方必須簽署移交證明文件。
第五章 財務
第四十五條:
開立本村銀行戶口,須由村長、司庫和另一位理事會成員聯名。所開立的儲蓄、往來戶口,支票及儲蓄提款皆以具備當中任何二人的簽名為有效。
第四十六條:
司庫必須每年於年度或例月村民大會提交清楚的財務報告,日常收支賬項必須清楚列出供基本村民隨時查閱。
第四十七條:
本村可以就生態保育項目向外界慕損經費。
第四十八條:
萬一本村需要償還債項,及/或作出賠償,若本村並無備用現金,亦無法以低息方式借貸,必須由村民共同承擔。在此情況下,債項及/或賠償將只由全體基本村民共同承擔,而並不包括贊助、賓客或僱傭村民。各基本村民所須承擔之數,並不一定是平均分擔,而乃按各基本村民入村以來共支取薪金總額比例攤分。
第四十九條:
本村應另以有限公司註冊,以盡量減低基本村民的財務風險。
第五十條:
萬一需要進行借貸,只可以尋求低息貸款及得到國家認可的借貸機構。
第六章 其他
第五十一條: 紀律
任何村民,若違反下列紀律其中一項,並經村民大會審理屬實,又或者不服村民大會裁決者可以民事方式上訴至地方法院,亦經審理屬實,將被開除村民資格。
一、牴觸本村章程,經多次勸阻而仍然屢犯不改。
二、盗用本村名義。
三、拖欠應付的款項。
第五十二條: 離村者利益安排
自動離村或被逐出村者皆可以根據本章程第二章所載各類別村民權利條款取回其應得利益。
第五十三條: 解散
萬一村莊無法經營下去,需要解散,村莊只能夠頂讓予另一班真心誠意營辦生態村的人,而不可以轉譲予一般私人或公司、機構。頂讓村莊後所得款項,將由基本村民按照各人所注資總額計算每年X巴仙折舊率,另再加上過往自本村所收取工資總和此一比例攤分。